12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属地管理原则——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范围,明确考核评价、督查督办等措施。
民生无小事。此番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县、乡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若能落实到位,或将有可能从源头改变时下农产品质量堪忧的现状。无论是从民众的健康权利,还是从生态文明的角度看,都是一种可喜的进步。不过,仅仅是纳入政绩考核,似乎很难完全消除社会公众的疑虑。
这是因为,其一,食品安全不仅仅是单一的农产品安全问题,而且有着全产业链的特征。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到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从各地的土地质量,到化肥、农药、种子等的安全性能;甚至还涉及到地方的产业结构、产业政策、环境评价。可以说,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一个结果,此前有着太多的制约因素会产生影响。
这其中农产品质量环节固然十分重要,但是对于农产品质量的追求必须纳入整个产业链的视野中加以管理。不然,依旧会出现脱节的情况,从而导致整个渠道不畅、效果不彰。尤其是在目前的农产品市场化格局中,终端的农民很难分享到食品价格上涨的好处,却不得不承担农药、化肥乃至人力成本增加的负担,同时也要承担农产品与市民需求对接不畅的风险。
其二,即便从农产品质量本身来考量,纳入政绩考核也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困难。比如,如何能够保证县、乡政府有限的行政管理人员实现对数量庞大的生产个体的全覆盖监管?而如果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又如何能够保证这种属地管理的真实性、有效性?
不仅如此,政绩考核往往是指上级对下级的考核,从效果考虑,是不是也应该适当加入民意的考核?也就是说,确定要打分是一回事,而由谁来打分则是另一回事。一旦民意缺席,则政绩考核云云,会不会出现扭曲甚至被权力消弭于无形的可能?凡此种种,都需要认真考虑。
其实,政府对属地农产品负有责任,法律早有规定,2006年11月1日施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可见,确保农产品质量,早就是地方政府的一项法律责任,遗憾的是,这一法律责任一直悬置,并未真正落实而已。
总之,真正解决农产品质量,还需要全盘考虑,统筹兼顾,特别是要从全产业链的角度来进行制度设计,切实打通城乡在农产品销售上的渠道。同时,也应该从技术层面降低监管成本,扩大民众参与,保障公众能够广泛参与监督,避免发生公众不愿意看到的政绩变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