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马爱农、毕飞宇起诉有关出版社虽然胜诉,但是获赔极低的问题,国家版权局政策法制司司长王自强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人民文学出版社近日举办的“如何有效维护知识产权”研讨会上指出,“如果仅仅按照国家规定的稿酬标准来判,就是鼓励侵权盗版。”这则新闻再次将国家是否应该制定统一的稿酬标准提上台面。
去年,国家版权局决定对1999年颁布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进行修订,向社会公布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很多作家对新稿酬标准表示积极肯定,但是也有出版社报刊社以提高稿酬标准将提高出版社出版成本、导致书价上涨为由公开反对。
应该说,1999年的规定,根据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的原则,对规范文字作品的出版与使用,尤其为解决作者与出版单位、作者与网络新媒体之间的稿酬纠纷,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从十几年的实践来看,原创作品千字30-100元的标准在很多出版社来看,都是执行下限,只有为数不多的出版社才采用较高的标准,而翻译作品稿酬标准更低得可怜。报刊转载稿酬标准虽为千字50元,也没有多少报刊社主动向作者方或文著协支付转载稿酬。以《收获》为代表的一批大型原创文学期刊对千字50元的转载标准非常不满,已经通过与作者合作约定,开始抵制文学选刊的低稿酬转载行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指出,文摘类报刊没有原创报刊的办报办刊成本,提高转载稿酬标准,可能会让一些文摘类报刊关门,但这种优胜劣汰,客观上会推动报刊体制改革,对它们或许是好事。
因此,新稿酬标准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个体作者和原创单位而言是福音。
某些出版社报刊社认为提高稿酬会导致图书报刊价格上涨,影响出版社报刊社生存的论调其实站不住脚。其本质是一方面传统出版界需要市场经济为其带来丰厚的经济效益甚至政治资本,却不愿意为权利人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而支付合理的稿酬,另一方面说明传统出版界市场化程度不够,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强,吃惯了霸王餐。难道出版社和报刊社经济效益不好甚至亏损,是因为向版权方支付的稿费过高?仅仅是这一个因素?一本书的成本构成,既包括作者稿费,还包括纸张、设计、标记、发行、仓储、营销、宣传等,更何况作者稿酬在书价中所占比例很小。为什么不从自身找原因,提高自身经营能力,却将出版社报刊社亏损全都归结到作者稿酬身上?
当然,新稿酬标准在除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契约自由、合同优先。如果能够规定使用者必须付酬的义务,同时制定传统媒体和网络之间转载的稿酬指导标准,广大权利人会更加欢迎。制定新的稿酬标准,攸关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尽快付诸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