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至今已进入了第二个年头。法律的修改,曾经获得一片赞誉,其重申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更是举世瞩目。
从法律内容上看,“辩护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可介入”“严禁刑讯逼供和强迫自证其罪”等,都明显提升了人权保障的含量,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益方面,立法取得了新进展。
不过,就实践情况看,仅有法律规范上的“明文规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通过透彻理解立法精神和实现观念转变、达成“共识”,将相关制度落到实处。
需要看到,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生效乃至长期实施,其实还很难立刻消除长期以来存在于司法界的旧有法律观念,也不意味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新法的实践推进中,就会变得毫无障碍。事实上,长期存在于司法实践中的公检法三机关之间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以及在有些人思想上的“公检法是一家人”、“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等观念,同样顽固地存在着。在法定的司法程序之外,公安司法机关共同协商案件、拍板定调,法院上下级之间协同配合、先定后审或者先定后议、后裁的现象,在有些地方依然存在,已经成为法律规则之外的一种“惯例”。而“按惯例办事”,甚至还是一时难以破除的思维定势。
要认识到,由于种种原因,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关系平等、法院依法中立裁判的格局长期以来没有真正形成,原本也似乎缺乏有效的制度支持和实践保障。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控辩关系上,也显得“疏”、“密”十分鲜明。比如,法院系统对于辩方(律师),制定了类似从业回避等强制性的“物理隔离”规范,公开强调“保持距离”:而对作为控方的检察院(检察官),却常常网开一面、走得很近,审判活动和裁决结果向控方倾斜的状态依然明显。
而所有这些思想倾向和习惯做法,都与法院独立审判和刑事诉讼法的原则背离,难以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生效实施,正是多年来刑事法治观念冲撞、公权与私权此消彼长,以及诉讼民主不断发展和司法改革向纵深推进的一项重要成果——这样的改革方向和取得的进步,符合司法的基本规律,也是实现科学、公正审判的题中之义。
依法裁判、公正司法,是民众的期待。希望各级司法机关能坚持严格依法办案,让“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精神和原则贯穿于司法活动的始终,使司法审判的独立、公正和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成为一种看得见、可操作、能体验、有保障的司法行动。